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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14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深圳市保瑞兴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奥斯其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保瑞兴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奥斯其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14332号原告深圳市保瑞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3008号皇都广场。法定代表人金云。被告深圳市奥斯其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大田洋西纺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张炽波。上列原告深圳市保瑞兴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奥斯其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保瑞兴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9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廖海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范星如书记员  梁娇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