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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5破申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古蔺宇明酿造有限公司破产申请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古蔺宇明酿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5破申1号申请人:古蔺宇明酿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古蔺县二郎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56695651347。法定代表人:郭抚,该公司总经理。2017年6月19日,申请人古蔺宇明酿造有限公司以近年来未开展经营活动,持续严重亏损,无法继续经营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本院查明,古蔺宇明酿造有限公司于2007年12月11日成立,注册资本8000000元,住所地在古蔺县二郎镇,经营范围为白酒批发零售。该公司系改制企业,其在经营过程中持续严重亏损,2017年3月29日,取得古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2017年6月15日,泸州开元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该公司进行审计后作出报告反映该公司现可供清偿资产为12688元,负债总额为120549117.60元。该公司认为其已资不抵债,已��备破产清算的条件,申请法院请求破产清算。本院认为,申请人古蔺宇明酿造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古蔺县二郎镇,属本院的管辖范围,通过该公司提交的审计报告,其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其作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古蔺宇明酿造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钟 芸审判员 杜 宇审判员 明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鄢振彬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第十条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至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