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3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姜玉成与李英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玉成,李英权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23民初76号原告:姜玉成,男,1951年5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退休工人,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海洋,吉林刘春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英权,男,1981年4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姜玉成与被告李英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玉成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姜玉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姜玉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姜玉成减半负担2900元。审判员 于周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 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