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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民终4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XX伟、王宝才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XX伟,王宝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民终45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XX伟,男,198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丰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德富,唐山市丰润区王官营镇德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宝才,男,197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滦县。。委托代理人:刘成岐,男,1952年6月10日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滦县。。上诉人XX伟因与被上诉人王宝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滦县人民法院(2017��冀02**民初1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法院重审时应依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依据证据规则重新审查上诉人XX伟于2015年3月5日至2015年10月2日打款3399400元的性质,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唐山市滦县人民法院(2017)冀0223民初186号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唐山市滦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1394元,退还上诉人XX伟。审 判 长  沈 军审 判 员  姚春涛代理审判员  许永委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郑 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