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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1民初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罗成俊与黄卓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成俊,黄卓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721民初725号 原告:罗成俊,男,197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 被告:黄卓,男,1988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 原告罗成俊与被告黄卓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罗成俊于2017年7月3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对自己的民事权利进行处分,对罗成俊的撤诉申请,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罗成俊撤诉。 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8元,由罗成俊负担。 审 判 员  陈艳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  熊娇 附本案生效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