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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3民初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赵金桃与张瑛、林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金桃,张瑛,林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3民初571号原告:赵金桃,女,197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清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起明(系赵金桃丈夫),住址同上。被告:张瑛,女,197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清流县。被告:林健,男,197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清流县。原告赵金桃与被告张瑛、林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赵金桃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赵金桃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已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并无不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金桃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赵金桃负担。审判员  伍益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孔亮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