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81执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山西永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苗江涛、赵彦洁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永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苗江涛,赵彦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81执403号申请执行人:山西永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胡鑫。被执行人:苗江涛,男,198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赵彦洁(系苗江涛之妻),女,1984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山西永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苗江涛、赵彦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苗江涛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苗江涛的银行存款5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解治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岳治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