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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7执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胡铁龙、胡玉宏与哈尔滨铁路局齐齐哈尔房产建筑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铁龙,胡玉宏,哈尔滨铁路局齐齐哈尔房产建筑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7执126号被执行人哈尔滨铁路局齐齐哈尔房产建筑段,法定代表人祁岩。申请执行人胡铁龙,男,1989年6月6日出生,汉族,哈尔滨金龙门业技术员。申请执行人胡玉宏,男,196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本院在执行胡铁龙、胡玉宏与哈尔滨铁路局齐齐哈尔房产建筑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哈尔滨铁路局齐齐哈尔房产建筑段自动履行了义务,给付胡铁龙赔偿款61889.98元;给付原告胡玉宏赔偿款3100元,案件受理费1466元、鉴定费1500元。申请执行费用919元由被执行人哈尔滨铁路局齐齐哈尔房产建筑段负担。现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2016)黑0207民初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时国柱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周富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