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民辖终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徐静、冉红艳返还原物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静,冉红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民辖终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静,女,198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冉红艳,女,198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上诉人徐静因与被上诉人冉红艳返还原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2017)皖0323民初12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徐静上诉称:一、被上诉人称上诉人非法占有车辆,没有事实依据。上诉人系石家庄君乐宝乳业有限公司的员工,因被上诉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重大违约,被上诉人自愿将自有的一辆轿车抵押给石家庄君乐宝乳业有限公司,待赔偿金到位后再置换车辆,石家庄君乐宝乳业有限公司占有车辆是合法的。二、上诉人是履行职务行为,被上诉人应当向石家庄君乐宝乳业有限公司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即使被上诉人认为行为不当,也应向石家庄君乐宝乳业有限公司主张。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案件应当由石家庄君乐宝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本院裁定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经审查被上诉人在一审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提出的诉讼请求以及涉案证据材料,可以认定本案系因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侵害其车辆所有权,所引发的返还原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属于侵权责任纠纷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上诉人即原审被告徐静的住所地位于安徽省固镇县城关镇莆华路17号-2号,属于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至于上诉人上诉所称的事实与理由,属于实体审理问题,本院在本案程序性审查中不予处理。综上,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洪增余审判员 朱怀甫审判员 魏常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杨 璐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