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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2民初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施启锋与万载县金城花炮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启锋,万载县金城花炮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922民初375号原告:施启锋,男。委托代理人:黄小军,万载县云帆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万载县金城花炮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罗城镇罗城村义学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20718213918。法定代表人:卢永平。原告施启锋(下称原告)诉被告万载县金城花炮制造有限公司(下称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宋敏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潘福祥、人民陪审员鲍木根参与的合议庭,书记员曾文进行记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黄小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原告为被告单位安装防雷设施,已付部分工程款。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1000元,被告出具欠条一张,并注明了付工程款日期。付款日期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被告偿付工程款,被告以种种理由迟延支付。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付工程款11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为被告安装避雷针,2015年8月19日被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施启锋人民币壹万壹仟元,下次还款日期2015年9月15日(避雷针安装工程款余款)是实”。该欠条有卢永平签字并加盖被告公章。欠条出具后,被告对该欠款未予支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一份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为凭,经庭审核实属实,可以认定。本院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原告为被告安装避雷设施,原告已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亦给付了部分工程款,双方的承揽合同成立。对于余下的工程款,被告应及时给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万载县金城花炮制造有限公司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施启锋工程款11000元。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元,由被告万载县金城花炮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 敏人民陪审员  潘福祥人民陪审员  鲍木根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曾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