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20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李继芳与桓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继芳,桓宇,天津开发区万业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0405号原告:李继芳,女,1982年1月2日出生,汉族,秦皇岛市海港医院药剂师,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建东,天津津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东海,原告之夫,198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秦皇岛市武警支队参谋,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被告:桓宇,女,197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滨海新区质量监督局职员,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玉华,天津中岳律师事务律师。第三人:天津开发区万业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广场东路20号滨海金融街E3-C-3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52203708F。法定代表人:贾学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梅玲,女,198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户籍地山东省聊城市,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李继芳与被告桓宇、第三人天津开发区万业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案情复杂,故本案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吕东辉代理审判员 赵志富人民陪审员 宛 榕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龙孟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