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民终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黄道磊、个旧市佳园购物广场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道磊,个旧市佳园购物广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民终9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道磊,男,1981年2月21日生,壮族,个体工商户,住蒙自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靳晓滇,云南本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冷久薇,云南本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个旧市佳园购物广场,住所地个旧市中山路****号*层。经营者:马冠群,男,1964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个旧市。委托���讼代理人:余艳,云南明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黄道磊因与被上诉人个旧市佳园购物广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2015)个民二初字第010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道磊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于2017年7月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被上诉人个旧市佳园购物广场同意其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黄道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被上诉人个旧市佳园购物广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2015)个民二初字第01043号民事判决;二、准许黄道磊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4670元,减半收取233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670元,减半收取2335元,均由黄道磊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 红审判员 王 鹏审判员 宋安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朱蔼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