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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02民初1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高淑蓉诉何成禄民间借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淑蓉,何成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802民初1272号原告:高淑蓉,女,汉族,1964年3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告:何成禄,男,汉族,1958年12月27出生,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原告高淑蓉诉被告何成禄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淑蓉、被告何成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淑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何成禄归还原告借款94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11日,被告出具亲笔签名借条向原告借款9400元(大写:玖仟肆佰元整)。后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至今未还,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原告诉请判决被告归还原告的借款本金。被告何成禄辩称,被告从2014年3月至2016年6月期间在原告所开的麻将馆打麻将时向原告借了钱,总共借的是19400元,还了一部分,还有9400元没有还,原告出示的借条是我亲自写的。我所借的这些钱不是一次性地向原告借的,而是每次都是借200-300元累计到这么多的。因借款用于赌债,被告不同意归还此款。原、被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的主体适格;2、借条,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3、被告提供的短信截屏复印件,证明原告向被告讨债。上述证据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3月至2016年6月期间,被告经常在原告开在小区里的麻将馆里与他人打麻将时,分多次向原告借钱,每次200-300元数额不等,借款金额累计达9400元。2016年10月1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高淑蓉现金人民币玖仟肆佰元正,(9400元)借款人:何成禄2016.10.11”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还钱,被告以所借款项为赌博为由不再归还原告。原告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的出借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归还原告的借款。被告虽提出向原告所借款项是用于打麻将和还他人赌债的主张,但因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故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主张被告归其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四十四条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何成禄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高淑蓉借款人民币9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何成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唐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程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