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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21民初87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晏春梅、刘汉东等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晏春梅,刘汉东,支宗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21民初875号之二原告:晏春梅,女,197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随县。原告:刘汉东,男,199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支宗勤,女,1941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列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双(代理权限:代为收集证据、承认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签法律文书),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桂林,男,1973年2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湖南省××镇樟木村村××村民组××号。原告晏春梅、刘汉东、支宗勤与被告杨桂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晏春梅、刘汉东、支宗勤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晏春梅、刘汉东、支宗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晏春梅、刘汉东、支宗勤撤诉。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计3500元,由原告晏春梅、刘汉东、支宗勤负担。审判员  郑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熊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