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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81执1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东港市兴隆农场与被执行人赵晓东、刘晶云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港市兴隆农场,赵晓东,刘晶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81执1473号申请执行人:东港市兴隆农场。住所地东港市兴隆乡。法定代表人:李全瀛,农场场长。委托代理人:胡刚,男,197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东港市兴隆农场副场长,现住东港市兴隆农场依龙河村道西组32号。委托代理人:何恒川,辽宁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赵晓东,男,197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椅圈镇椅山村赵屯组090707,公民身份证号码210623197610073951。被执行人:刘晶云,女,197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椅圈镇椅山村赵屯组090707,210623197902184426.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港市兴隆农场与被执行人赵晓东、刘晶云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晓东已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34420元(含执行费42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利息、迟延履行金及案件受理费,再无其他请求,并要求结案,故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2017)辽0681民初89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文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孙美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