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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民初7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合川吉盛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与重庆市爱民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川区吉盛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重庆市爱民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7440号原告:合川区吉盛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经营者:蒙敬富,男,196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重庆市爱民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原告合川区吉盛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以下简称合川租赁站)与被告重庆市爱民养老服务有限公司(重庆爱民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合川租赁站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川租赁站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合川区吉盛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撤诉。案件受理费2397.74元,本院减半收取计1198.87元,由原告合川区吉盛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负担。审判员  王霭姣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蔡元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