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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81执恢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某某申请被执行人王某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81执恢55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系调兵山市某小学教师,住址调兵山市。被执行人王某某,男,系铁煤集团某矿工人,住址调兵山市。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调民三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书,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王某某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经合议庭评议通过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岱丽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付多晶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