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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02民初2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崇永与周正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崇永,周正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02民初2504号原告王崇永,男,1957年10月28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委托代理人刘阳,河南申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周正,男,汉族,1979年5月20日出生,住浉河区。委托代理人张祥魁,河南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崇永与被告周正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崇永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崇永撤诉理由正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崇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王崇永承担。审判员  董亚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陈皖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