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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1民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加国与孙国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加国,孙国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1民初80号原告:张加国,男,生于1962年5月2日,汉族,住方城县。被告:孙国生,男,生于1961年2月22日,汉族,住南召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加国与被告孙国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张加国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加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9元,减半收取380元,原告张加国负担。审 判 长  王兴武审 判 员  丁恒众人民陪审员  刘金中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石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