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2执2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郑可、黄贤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可,黄贤美,黄炎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82执2187号申请执行人郑可,男,198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执行人黄贤美,女,196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执行人黄炎芬,女,196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城南街道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82民初47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3月3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可与被执行人黄贤美、黄炎芬民间借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2016)浙0382执278号执行一案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黄炎芬名下的坐落在乐清市乐成镇县浦村的房产(房产证号:0××f19655,土地证号:2-2008-43-69**),除此之外没有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信息,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及线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382执218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 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阮晶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