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2执字第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王广翠诉李建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1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广翠,李建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2执字第932号申请执行人王广翠,女,汉族,1963年12月12日生,宝鸡市人,住宝鸡市渭滨区。被执行人李建荣,男,汉族,1968年7月11日生,宝鸡市人,农民,住宝鸡市渭滨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302民初184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王广翠诉李建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该案判决书,被执行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清偿申请人交通事故损失6884元,承担诉讼费114元。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应承担执行费5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建荣银行存款7048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相同价款的收入,查封、拍卖、变卖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邓科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宋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