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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行申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骆映双与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长沙市公安局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骆映双,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长沙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行申87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骆映双,女,195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新民路。法定代表人谭应林,局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长沙市公安局,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解放西路140号。法定代表人唐向阳,局长。申请人骆映双因与被申请人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以下简称岳麓公安分局)、长沙市公安局治安处罚、行政复议决定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1行终43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骆映双申请再审称:本案被申请人无权管辖;申请人维权上访,无违法事实,也没有被训诫过,被申请人无证据证明申请人扰乱了中纪委周边公共秩序;本案原一、二审法官亵渎法律,枉法判决严重渎职。请求依法再审。本院认为,《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信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不得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中纪委周边不是指定的信访场所,不接待信访人员,也不允许信访人员聚集和滞留。被申请人岳麓公安分局根据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的工作说明、岳麓公安分局对王京义、盛建文、梁建刚等人的询问笔录、长沙市驻京维稳劝返办公室的《依法处理涉访违法行为建议函》等证据材料,认定申请人于2015年9月2日到北京中纪委办公场所上访,引起周围群众围观,影响了中纪委周边公共场所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处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长沙市公安局作出的复议决定正确。申请人称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扰乱了中纪委周边公共秩序,与查明的事实不符。因本案不涉及训诫问题,申请人提出未被训诫过,与本案无关。该理由不能成立。申请人称本案被申请人无权管辖。《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本案申请人骆映双的居住地为长沙市岳麓区,被申请人作为申请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对申请人在北京市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具有行政执法权限。申请人的该理由不成立。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判程序合法。申请人的再审理由均不能成立。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骆映双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慧审 判 员  潘 兵审 判 员  王 帅二○二○一七年七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粟雅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