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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2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荣斌、孙晨光、荣强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斌,孙晨光,荣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02刑初88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荣斌,男,1978年12月3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无固定住址,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2003年3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1年1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2016年4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齐齐哈尔市看守所。被告人孙晨光,男,1989年2月1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2011年1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2016年5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齐齐哈尔市看守所。辩护人林冬梅,黑龙江鹤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荣强,男,1995年10月2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逮捕,现羁押于齐齐哈尔市看守所。辩护人郭会田,黑龙江夙生律师事务所律师。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以齐龙检公诉刑诉〔2017〕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荣斌犯盗窃罪、被告人孙晨光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荣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懿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荣斌、被告人孙晨光及辩护人林冬梅、被告人荣强及辩护人郭会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至10月被告人荣斌在齐市龙沙区独立实施盗窃三起,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26090元,其中被告人孙晨光、荣强为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财物价值18790元;2016年8月21日被告人荣斌及孙晨光在齐市龙沙区共同实施盗窃二起,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84946元,被告人荣强为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84946元。2016年8月31日被告人荣斌、孙晨光、荣强被抓获归案。检察机关在指控上述犯罪事实的同时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犯罪的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荣斌、孙晨光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盗窃犯罪中荣斌系主犯,孙晨光系从犯,二被告人均系累犯。被告人孙晨光、荣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代为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晨光协助抓捕同案犯,具有立功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荣斌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孙晨光四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荣强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荣斌对起诉书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有异议,其辩解称盗窃的香烟一共是60多条,其中没有散盒的香烟,中华香烟一共是6条,对于盗窃的雅马哈摩托车认为鉴定价值过高,要求重新鉴定,对量刑建议无异议。被告人孙晨光对起诉书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有异议,辩解称在盗窃白酒的犯罪中,荣斌第一次拿到孙晨光家中的一箱白酒不应计算为孙晨光的犯罪数额,对于雅马哈摩托车意见同荣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6条硬包中华被荣斌当时拿走了,不应计算为其犯罪数额,对量刑建议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起诉书认定孙晨光系从犯,定性准确,且其有协助公安机关抓捕荣斌的情节,应认定为立功,荣斌单独盗窃厂房中的物品不应计算到孙晨光的犯罪数额中,请求法院对孙晨光从轻处罚。被告人荣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中香烟的数量有异议,没有散盒的香烟,茅台酒也没那么多,对量刑建议无异议,无辩解。其辩护人认为起诉书对荣强的犯罪数额认定的不准确,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鉴定意见认定的品种和数额均不一致,请求法庭准确核定荣强的犯罪数额,另荣强属于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观恶性小,悔罪态度好,大部分赃物已追缴返还给被害人,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缓刑。经审理查明:1.2016年7月25日凌晨,被告人荣斌在齐市龙沙区安智小区盗窃被害人李某1轻骑铃木牌GSX125型摩托车(黑色)一辆,价值人民币4600元,案发后已追缴返还给被害人。2.2016年7月26日凌晨,被告人荣斌在齐市龙沙区火电安居小区盗窃被害人傅某某铃木牌QS125-3C型摩托车(红色)一辆,价值人民币2700元,案发后已追缴返还给被害人。3.2016年8月15日凌晨,被告人荣斌在齐市龙沙区如意人家小区被害人马某某经营的“XX”超市内盗窃人民币3500元及中华牌香烟(硬盒)4条、中华牌香烟(软盒)6条、黄鹤楼牌香烟(天下名楼)8条、云牌香烟(珍品)8条、泰山牌香烟(心悦)3条、黄山牌香烟(红方印)2条、红塔山牌香烟(传奇)2条、南京牌香烟(煊赫门)3条、云牌香烟(紫云)7条、玉溪牌香烟(软包)11条、南京牌香烟(硬红盒)7条、南京牌香烟(十二钗)2条、贵烟(喜格5mg)1条、长白山牌香烟(777)1条、人民大会堂牌香烟(国典1959)1条、红金龙牌香烟(爱你硬)1条、利群牌香烟(软蓝)3条、红塔山牌香烟(硬红经典100)6条、555牌香烟(金锐中免)3条、利群牌香烟(新版)3条、黄山牌香烟(大红方印)1条,共计盗窃香烟83条,价值人民币18280元。盗窃得手后,被告人荣斌将除中华香烟(价值5700元)外的其他香烟,价值12580元,全部转移至被告人孙晨光处藏匿,孙晨光明知上述香烟系荣斌犯罪所得,仍窝藏于其位于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厂南小区住宅的仓房中,荣斌给孙晨光红塔山牌香烟(硬红经典100)2条(价值200元),当天23时许,荣斌将孙晨光家仓房撬开,将价值12380元的香烟,再次转移至被告人荣强位于齐齐哈尔市建华区XX平房中,荣强明知是犯罪所得仍窝藏于其家中。案发后,赃物大部分被追缴返还被害人。4.2016年8月21日凌晨,被告人荣斌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朝鲜屯沈电路发现被害人罗某厂房仓库,欲盗窃该仓库,给孙晨光打电话,孙晨光意会并同意后,荣斌盗窃茅台酒(高尔夫会员53度)一箱(12瓶)及电饭锅一个后,到孙晨光家中,将上述物品放在孙晨光家仓房内,二人一同返回该仓库后再次盗窃茅台酒(飞天53度)5瓶,茅台酒(高尔夫会员53度)1瓶、五粮液酒(52度)6瓶、北大仓酒(君妃50度)1箱、北大仓酒(国粮12年42度)1箱、北大仓酒(黑国粮42度)2箱、酒鬼酒(无上妙品52度)1瓶、茅台牌人民大会堂陈酿型白酒6瓶,共计人民币44946元,铜板5块、12米窄铜板、电焊把线50米。荣斌将停在厂房院内的三菱牌欧蓝德EX2360CC型越野车右前门玻璃(价值322元)砸碎,二人开此车将盗窃所得物品转移至荣强位于齐市建华区XX平房家中存放,将车返还原处。孙晨光分得赃物茅台酒1箱(高尔夫会员,价值19104元)及电饭锅一个,其余物品价值25842元,均藏匿于荣强家中。2016年8月22日至25日,被告人荣强与孙某1(另案处理)明知酒系荣斌、孙晨光盗窃所得仍分多次代为销售于收酒人员王某某,得赃款人民币7100元,均被荣斌挥霍。案发后,赃物已被追缴返还给被害人。5.2016年8月26日凌晨,被告人荣斌、孙晨光在齐市龙沙区明星小区盗窃被害人金某某YAMAHA牌YZF-R1型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40000元,二人将该摩托车推行至防洪堤坝上,荣斌打电话叫荣强将摩托车骑走,荣强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将车进行转移,案发后,赃物已被追缴返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荣斌、孙晨光、荣强自然身份。2.抓获、破案经过、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荣斌、孙晨光、荣强系抓获归案,被告人孙晨光协助公安机关抓捕荣斌,具有立功情节。3.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证实被告人荣斌、孙晨光过去被判刑的情况。4.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了部分被盗物品,并返还给被害人金某某雅马哈YZF-R1摩托车;返还给李某1铃木125GSX摩托车;返还给傅某某铃木QS125-3C摩托车;在于某某处扣押茅台酒(高尔夫会员)11瓶,茅台酒(飞天53度)1瓶;在王某某处扣押茅台酒(有打高尔夫图案)2瓶,茅台酒53度4瓶,茅台酒43度1瓶,五粮液1箱,茅台酒人民大会堂1箱,酒鬼酒52度1瓶,北大仓君妃酒1箱,国粮北大仓(红)1箱,国粮北大仓(黑)2箱,返还罗某茅台酒飞天5瓶、高尔夫会员13瓶、五粮液6瓶、北大仓君妃1箱、北大仓国粮1箱,北大仓(黑)国粮2箱、酒鬼1瓶、茅台人民大会堂6瓶。在李某2处扣押硬包中华4条、软包中华2条、黄鹤楼天下名楼7条、黄山扁红方印2条、泰山心悦3条、红塔山细支1条、南京煊赫门1条、极品云烟5条、软包玉溪7条、硬包玉溪1条、南京红7条、云烟紫6条,返还给马某某天下名楼6盒、南京硬红盒9盒、贵牌玉液9盒、黄山红方印10盒、软包中华香烟2条、硬包中华香烟4条、精品云烟5条、紫云香烟6条、玉溪8条、天下名楼7条、南京煊赫门1条、南京7条、泰山心悦3条、红方印2条、红塔山细支1条。5.被害人马某某提供的齐齐哈尔市烟草专卖局配送单,证实其被盗物品的合法来源。(二)证人证言1.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2016年8月27日上午9时许,我在龙沙区工人文化宫附近,一个20多岁男子来问我收不收酒,我就问怎么不喝了,他说他爸得病不能喝了,之后他拿出两瓶酒,一瓶新茅台53度的,一瓶人民大会堂53度的,我说两瓶1300元就把钱给他了,之后他说家里还有,让我去,我说有事不能去,大概11点左右,他打电话问我在不在,过一会他和一个男子开着一辆黑色轿车来的,这次是两箱黑色国粮北大仓,1箱红色国粮北大仓,5瓶人民大会堂,一瓶酒鬼,三瓶新茅台,这次给他6400元,第三次是下午四点左右他自己来卖了一箱五粮液,我给他2200元,第四次晚8点多,卖的两瓶茅台高尔夫,我给他1700元,第五次是那个陪原来男子来的另一名男子来的,卖给我一箱北大仓君妃,我给他500元,我不知道酒是非法来的,现在这些酒我都交给公安机关了。2.证人于某某证言,证实我是孙晨光的继父,我给孙晨光返赃,有一箱贵州茅台酒,一箱12瓶,我喝了一瓶,返回11瓶。3.证人李某3证言,证实2016年8月中旬的一天我丈夫李某2拿回一个布兜子和两个纸盒箱,让我放起来,说是荣斌拿来的,不让我动,9月1日早我丈夫打电话让我将东西送到公安,我打开看了,是香烟,一共是46条。4.证人李某2证言,证实2016年8月末9月初我在市里干活,给荣斌打电话,我俩在工地聊天,他说有十多条香烟让我帮他卖了,说是朋友婚礼剩下的,过一会他拿着两个纸盒箱和一个布兜子,我说他别整假烟我卖给朋友不好,他说不是,回家之后我怕还是假的就没动,8月31日公安给我打电话说是盗窃的,我就让我媳妇把烟送到公安局了。5.证人李某3证言,证实2016年8月一个叫大光的男子卖给我家超市两条红塔山经典100香烟,一共160元,他说是他朋友给的。6.证人孙某2证言,证实孙晨光是我侄子,2016年8月31日公安机关找我,说他涉嫌盗窃,我就说我找他让他到公安机关把事情说清楚,我就当着公安的面给我侄子打电话,让他来我家,随后我领着公安将我侄子抓获了。(三)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李某1陈述,证实2016年7月24日18时5分我将铃木牌GSX125型号摩托车停在龙沙区安智小区,第二天早上八点我岳母告诉我车没有了,我就报警了。2.被害人傅某某陈述,证实2016年7月25日16时30分许到7月26日早7点30分,我的轻骑铃木QS125—3C型摩托车在龙沙区火电安居小区小亭子边被盗。3.被害人马某某陈述,证实2016年8月15日0时10分左右我家超市被盗了,丢失了收款箱内现金1700元左右,纸盒箱内现金2000元左右,香烟86条,通过监控发现是一个男子,从南侧窗户进入,他带了一个棒球帽和口罩,穿深色衣物,走的时候将螺丝刀落在店里了。经过清点发现现金一共是3500元左右,中华牌香烟(硬盒)4条、中华牌香烟(软盒)6条、黄鹤楼牌香烟(天下名楼)8条、云牌香烟(珍品)8条、泰山牌香烟(心悦)3条、黄山牌香烟(红方印)2条、红塔山牌香烟(传奇)2条、南京牌香烟(煊赫门)3条、云牌香烟(紫云)7条、玉溪牌香烟(软包)11条、南京牌香烟(硬红盒)7条、南京牌香烟(十二钗)2条、贵烟(喜格5mg)1条、长白山牌香烟(777)1条、人民大会堂牌香烟(国典1959)1条、红金龙牌香烟(爱你硬)1条、利群牌香烟(软蓝)3条、红塔山牌香烟(硬红经典100)6条、555牌香烟(金锐中免)3条、利群牌香烟(新版)3条、黄山牌香烟(大红方印)1条、黄鹤楼牌香烟(天下名楼)10盒、贵牌香烟(玉液1号)10盒、南京牌香烟(红)10盒、爱你1条。4.被害人罗某陈述,证实2016年8月21日16时许至8月22日早7点30分之间在朝鲜屯沈电路XX大片肉附近我家的厂子被盗了,丢了一条男士裤子,10瓶茅台白酒,2箱北大仓白酒,还有3、4种别的品牌白酒。8月22日我和我丈夫到厂子取车,发现车的副驾驶玻璃被人敲碎,还有小仓库门被打开了,里面被翻的乱七八糟。清点后发现丢了茅台酒(飞天53度)5瓶,茅台酒(高尔夫会员53度)13瓶、五粮液酒(52度)6瓶、北大仓酒(君妃50度)1箱、北大仓酒(国粮12年42度)1箱、北大仓酒(黑国粮42度)2箱、酒鬼酒(无上妙品52度)1瓶、茅台酒(人民大会堂)6瓶,茅台酒(34号字样)2箱、铜板5块、12米窄铜板、电焊把线50米、电饭锅一个。5.被害人金某某陈述,证实2016年8月25日15时许我骑完摩托车,放在明星小区,8月28日上午9时许,我发现摩托车不见了,我的摩托车是雅马哈牌R1型公路赛摩托车,黑色的,无牌照。(四)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荣斌供述,我在龙沙区恒大名都东侧的小区一家超市盗窃过,得手香烟60多条,有4条硬包中华和2条软包中华,现金2000多元,作案前我和孙晨光说好了,赃物放在他家位于铁峰区的仓房,我当时给了孙晨光600元,当做分赃,后来我偷偷去把仓房撬开把烟拿走,他以为是被别人给偷了。这些烟我拿给李某2了,没告诉他是从哪里来的,如果能卖就卖了,庭审中供述其中的6条中华香烟从孙晨光处拿走,也没有拿到荣强处,后来都给了李某2;2016年8月22日后半夜我骑摩托车路过朝鲜屯一个厂房,钻进去看见有成箱的酒和细条铜板,还有四五块铜板,我发现铜板不好拿,就给孙晨光打电话说找他干活,他答应了,我就用摩托车驮了一箱茅台和一个电饭锅去了,都放在他家仓房了,然后我俩返回厂房,发现铜板不好拿,正好厂房里停了一辆银灰色三菱吉普车,车钥匙在车内,孙晨光用刀别碎了玻璃,他进入车内,我俩往车上装了铜板、铜条、18箱左右的酒,之后到我弟弟荣强家,都放在他家的仓房了,酒让我弟弟卖了6800元左右,铜板铜条让我卖了3100元,我跟孙晨光说酒卖了1000元,给了他500元。我还盗窃过三台摩托车,2016年7月末一天夜里11时到后半夜1点间我在五中附近发现一辆黑色铃木125摩托,我当时想去偷柴油,先偷了这台摩托车,第二天夜里后半夜,我在第一次偷摩托马路西侧的小区一个小亭子边发现一台红色铃木15型摩托车,为了不让别人认出来,我让我弟弟荣强帮我将车改成黑色的了,我弟弟问我是哪来的,我说是花三四千元买的,第三次是2016年8月末,我在朝鲜屯附近发现一辆雅马哈公路赛摩托车,比较喜欢,因为车上了一个车把锁我打不开,就偷了一个拉啤酒的小车,喊上孙晨光和我一起去偷,我俩把摩托车放到小车上,推到了大坝上,孙晨光自己打车走了,我叫来荣强让他骑着这台摩托车跟着我,走到中医院南院附近车熄火了,我就把车推到了中医院东北侧的小区里面了。2.被告人孙晨光供述,2016年8月14日晚10点后荣斌问我在哪里,之后来找我,他骑了一辆摩托车,前后都放装满东西的丝袋子,他让我找地方把东西放起来,我问是什么,他说是烟,我说放我家仓房吧。我看大约有六七十条,之后他从中拿出两条红塔山经典100、两条黄果树、一条软长白山给我,还给我200元零钱让我买桶。从那些烟中拿出6条中华拿走了,剩下的烟都放回丝袋子,后来那些烟都让别人偷走了,我怀疑是荣斌,他没承认,我感觉这些烟都是荣斌偷的。2016年8月22日左右荣斌给我打电话说晚上干活,告诉我地点,我没听清,然后他说来我家接我,我在小区门前等他,20多分钟后,他驮了一箱茅台酒和一个电饭锅放我家仓房里,我们来到朝鲜屯附近的一个厂房内,铜板不好放在摩托车上,还有很多箱酒,厂房里还停了一辆吉普车,车内还有钥匙,荣斌用刀将副驾驶玻璃砸碎,我上车将车启动,四五块铜板和10多箱酒我们都拿走了,车开到建华区XX曙光村,东西卸下后,我们将车还了回去,后来荣斌告诉我酒卖了1000多元,给了我500元,铜板他没说。2016年8月25日之后一天晚上11点多,荣斌给我打电话说朝鲜屯有一个摩托车让我帮忙推倒西侧大坝上就行,有人来取,别的不用管,他骑摩托车到我家来接的我,中间他偷了一辆推车,我们来到大坝东侧的小区,我们将赛车摩托放到推车上,我们来到大坝向南走了500米左右,我就打车回家了,之后荣斌说卖了900元,给了我350元。3.被告人荣强供述,2016年6月份我哥骑了一辆摩托车,我说挺好,问他花多少钱买的,他说三四千元,还让我给换个颜色,我就找了孙某1,我哥给他200多块钱。2016年8月中旬,荣斌骑着摩托车给我送来两丝袋子烟,我问是哪来的,他说是偷的,我将烟装了两个纸盒箱,用胶带封好,第三天荣斌来拿走了,给我留了五条烟,其中紫云让我卖给孟某某了,其他的我自己抽了。2016年8月20日晚12点多荣斌打电话要往我家仓房放东西,他和另外一个人一起来的,有10多箱酒和铜板,荣斌让我帮着卖酒,第二天中午我到了龙沙区工人文化宫附近,先卖了2箱茅台,卖了1700元,之后我让孙某1去卖的一箱君妃和一瓶君妃,一共是1800元,他不知道是什么酒,我一共去卖了四次,酒一共卖了7100元,都给荣斌了,收酒的是同一个人,荣斌要给我200元,我没要,之后荣斌把铜板拿走了。2016年8月23号或者是24号晚上1点多,荣斌给我打电话让我到新立街加油站找他,我说什么事,他说有一辆公路赛他不会骑,让我帮他骑回来,我就去了,见面后,他把我拉到一间平房的侧面,有一个小土包,是一台黑色的摩托车,我就骑着这台摩托车到了一个小区车熄火了,荣斌就把车放在一个小区里,用毡布盖上了,之后我就不知道了。鉴定意见齐齐哈尔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告人盗窃的物品价值。(六)勘验笔录、辨认笔录1.XX超市被盗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证实被害人马某某被盗案发现场情况。2.侦查实验笔录,证实公安机关使用与被告人荣斌作案时同样的工具,共装香烟89条,与荣斌所盗数量相近,被害人马某某、被告荣斌对此结果就均无异议。3.王某某对荣强辨认笔录、李某3对孙晨光辨认笔录、李某2对荣斌辨认笔录、孙晨光对荣斌、荣强的辨认笔录。视听资料XX超市监控录像,证实被告人荣斌盗窃过程。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关联一致,本院均予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荣斌、孙晨光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孙晨光明知是犯罪所得予以窝藏,被告人荣强明知是犯罪所得予以窝藏、转移、代为销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荣斌辩称所盗物品中只有6条中华香烟,经查,被盗物品的种类有被害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对荣斌的辩解不予采信;被告人孙晨光辩称盗窃白酒的犯罪中,对被告人荣斌先行盗窃的一箱茅台酒不应计算为其盗窃数额,经查,被告人荣斌及孙晨光均供述,荣斌在接孙晨光之前给孙打电话意会共同实施盗窃,孙晨光系事前与荣斌通谋,事后将茅台酒据为己有,对该茅台酒的价值,孙晨光应定性为与荣斌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荣斌、孙晨光均辩解称雅马哈摩托车鉴定价值过高,要求重新鉴定,经查,二被告人未提出鉴定存在违法性的理由,故对该申请,本院不予准许。被告人荣斌、孙晨光盗窃数额巨大,依法应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荣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情节严重,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孙晨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荣斌系主犯,被告人孙晨光系从犯,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荣斌、孙晨光曾因盗窃罪被判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孙晨光协助抓捕同案犯,应认定为立功,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赃物大部分已被追缴返还,减少了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有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已予考虑。被告人孙晨光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荣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如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荣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日起至2022年10月3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孙晨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日起至2020年8月3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三、被告人荣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四、违法犯罪所得予以追缴,不足部分责令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梁凤凤人民陪审员  薛竟玉人民陪审员  段丽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鑫本判决中引用的法律条文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