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33执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邓学玉与吉那木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学玉,吉那木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马��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33执2号申请执行人邓学玉,女,汉族,1968年10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康华,男,汉族,1967年1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吉那木叶,男,彝族,1967年3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邓学玉与吉那木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君 林审判员 彭 敏审判员 阿克嘉尔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马 晓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