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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7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区楚杰与李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区楚杰,李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初7648号原告:区楚杰,男,198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庭声,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进,男,1984年3月5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原告区楚杰诉被告李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海龙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审理。本案于2017年6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区楚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庭声、被告李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区楚杰的诉讼请求:一、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2899.63元,精神损失费2000元,共计4899.63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李进答辩称:对医疗费的数额不予确认,缺乏病历佐证,精神损害赔偿也不应支付。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4日,原告与被告因停车发生纠纷,被告打伤了原告。后经民警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被告直接向原告赔偿9677元,并支付后续治疗费,后续治疗费以原告提供的发票为准。因被告未能支付后续治疗费,遂引发本案诉讼。另查明,原告因伤支出后续治疗费2899.63元。本院认为,自然人的身体健康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籍口伤害他人身体健康。本案中,被告打伤原告,构成侵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后续治疗费2899.63元,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依据不足,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李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区楚杰支付赔偿金2899.63元;二、驳回区楚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0元(区楚杰已预交),由区楚杰负担100元,李进负担150元(李进应负担部分请迳行支付给区楚杰,法院不作收退)。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海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莹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