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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01民初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杨国平与陈泓庚、钟洪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国平,陈泓庚,钟洪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01民初881号原告杨国平,男,汉族,44岁。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男,汉族,50岁(公民代理,特别授权)。被告陈泓庚,男,汉族,43岁。被告钟洪霞,女,汉族,41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国平诉被告陈泓庚、钟洪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国平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国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国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00.00元,减半收取9150.00元,由原告杨国平承担。审判员 兰 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贾煜寒附:本裁定书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