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8执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张治坤与周建成、蒋禄飞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治坤,周建成,蒋禄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8执132号申请执行人:张治坤,男,1958年9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新宁县人。被执行人:周建成,男,195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新宁县人。被执行人:蒋禄飞,男,195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新宁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治坤与被执行人周建成、蒋禄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13000元,剩余部分借款被执行人分期偿还,现经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小冬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曾 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