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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422民初1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卓吉祥与陈金华、甘燕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吉祥,陈金华,甘燕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422民初1112号原告:卓吉祥,男,197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广西藤县人,现住藤县。委托代理人:朱方耀,广西飞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辉党,广西飞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金华,男,1974年4月7日出生,汉族,广西藤县人,现住藤县。被告:甘燕坤,女,汉族,广西藤县人,现住藤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卓吉祥与被告陈金华、甘燕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卓吉祥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卓吉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4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970元,由原告卓吉祥负担。审判员  蒙德彪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陈秋妮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