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302民初3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朱忠泉、贺继良、黄合件、王建民、黄文超、冯灵芝、龚铁罗、朱自军、朱秀军、邓元满与朱立文、第三人湘潭市雨湖区万楼街道文昌村村民委员会、胡桂满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忠泉,贺继良,黄合件,王建民,黄文超,冯灵芝,龚铁罗,朱自军,朱秀军,邓元满,朱立文,湘潭市雨湖区万楼街道文昌村村民委员会,胡桂满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02民初3273号原告:朱忠泉,男,196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雨湖区。原告:贺继良,女,196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雨湖区。原告:黄合件,男,196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雨湖区。原告:王建民,男,1972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雨湖区。原告:黄文超,男,197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雨湖区。原告:冯灵芝,女,196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雨湖区。原告:龚铁罗,男,196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雨湖区。原告:朱自军,男,197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雨湖区。原告:朱秀军,女,196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雨湖区。原告:邓元满,男,1964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雨湖区。被告:朱立文,男,196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县杨嘉桥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斌,湘潭市潭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湘潭市雨湖区万楼街道文昌村村民委员会。临时负责人:贺继良,女,196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雨湖区。第三人:胡桂满,男,195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雨湖区。原告朱忠泉等十人与被告朱立文、第三人湘潭市雨湖区万楼街道文昌村村民委员会、胡桂满(已过世)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原告朱忠泉等十人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忠泉、贺继良、黄合件、王建民、黄文超、冯灵芝、龚铁罗、朱自军、朱秀军、邓元满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吴金平审 判 员 田 园人民陪审员 吴 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蒋艳燕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