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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1民初2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郑振江与蒋汉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振江,蒋汉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1民初2386号原告:郑振江,男,1991年3月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号码:35223019910305061X,家住浙江省德清县。被告:蒋汉国,男,196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家住德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振江与被告蒋汉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振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缴纳25元,由原告郑振江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国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 记员  杨圆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