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1民初2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郑振江与蒋汉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振江,蒋汉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1民初2386号原告:郑振江,男,1991年3月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号码:35223019910305061X,家住浙江省德清县。被告:蒋汉国,男,196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家住德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振江与被告蒋汉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振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缴纳25元,由原告郑振江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国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 记员 杨圆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