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05刑初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蓝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205刑初207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蓝某,男,1986年12月30日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壮族,初中文化,装修工(自报),暂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户籍所在地:广西忻城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该局逮捕。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柳北检公刑诉[2017]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蓝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毛德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蓝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7年1月某一日20时许,被告人蓝某到柳州市柳北区跃进路120号碧丽星城8栋3单元104室被害人闫某、伍某、赵某的住处,趁无人注意之机,从防盗网缺口处爬进室内,将被害人伍某放在家中鞋柜上的一串钥匙盗走。2、2017年2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蓝某再次到上述地点,采取相同的方式进入室内,将被害人闫某放在其卧室衣柜内的现金人民币1400元盗走。3、2017年2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蓝某又一次到上述地点,采取相同的方式进入室内,将被害人赵某放在其卧室衣柜内的现金人民币1772元盗走。综上所述,被告人蓝某盗窃作案三次,盗窃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172元。2017年2月28日,被告人蓝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安人员从被告人蓝某身上查获上述被盗钥匙一串及赃款人民币3150元。公安机关已将被盗钥匙发还被害人伍某,并发还了人民币1400元给被害人闫某,发还了人民币1750元给被害人赵某。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蓝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上述事实,被告人蓝某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闫某、伍某、赵某的报案陈述材料,相关的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归案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蓝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蓝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方法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蓝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蓝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蓝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8日起至2017年11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蓝某退赔被害人赵建香经济损失人民币2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晨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