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6执1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毛春年与被执行人钮正山、刘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春年,钮正山,刘克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6执1679号申请人毛春年,男,住址南京六合区。被执行人钮正山,男,住址南京六合区。被执行人刘克华,男,住址南京六合区。申请人毛春年与被执行人钮正山、刘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116民初4159号民事判决书。2017年6月12日原告毛春年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680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义务,未果。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房产、车辆、工商等信息进行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上述财产查控情况已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信息。现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另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起将被执行人钮正山、刘克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经本院生效判决文书确认,本案申请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但申请人有处分自己权益的权利。本案现现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启洽审判员 章跃辉审判员 潘振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曹玉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