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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民初3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润锦城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西明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润锦城实业有限公司,李西明,李季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3250号原告:成都润锦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郭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东举,四川希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林,四川希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西明,男,196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被告:李季芳,女,196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原告成都润锦城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西明、李秀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案情复杂,本案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王 涛人民陪审员  张光政人民陪审员  康钦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陈文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