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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执47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林凤仙、金林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凤仙,金林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47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凤仙,女,1955年9月10日出生,住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金林龙,男,1973年7月1日出生,住台州市椒江区。申请执行人林凤仙与被执行人金林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6)浙1002民初57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林凤仙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金林龙支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4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以(2016)浙1002执473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金林龙与他人(王冰灵、金盈)共同所有的坐落在台州市椒江区瑞景名苑29幢二单元1502室的房地产,但腾退困难,一时难以处置。本院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林凤仙以被执行人的财产一时难以处置为由,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林凤仙以被执行人金林龙的财产一时难以处置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准许,待条件成熟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本院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002执473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何正波代理审判员  江 敏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尹仁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