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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6民初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吕东升与灵寿县寨头乡石佛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东升,灵寿县寨头乡石佛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6民初869号原告:吕东升,男,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飞,河北东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灵寿县寨头乡石佛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灵寿县寨头乡石佛村。负责人:苏尚何,该村党支部书记。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发兵,该村一组组长。原告吕东升与被告灵寿县寨头乡石佛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吕东升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东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东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东升负担。审判员 刘 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唐珍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