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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1民初1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朱家正与韩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家正,韩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1466号原告:朱家正。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俊生,内蒙古益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家正与被告韩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家正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家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10元减半收取2255元,由原告土朱家正负担。审判员  其木格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赵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