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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02执恢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覃小青与怀化梦真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易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小青,怀化梦真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易某,段爱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02执恢172号申请执行人覃小青。被执行人怀化梦真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舞水路139号。法定代理人,易某。被执行人易某。被执行人段爱萍,申请执行人覃小青与被执行人段爱萍、易某、怀化梦真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已经生效的(2013)怀鹤民二初字第557号民事判决判令被执行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为偿还申请人覃小青借款本金2100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段爱萍的银行存款29500元,并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段爱萍的工资,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龙飞审判员  沈玉权审判员  银 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许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