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81执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喜民与高丽涛 匡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喜民,高丽涛,匡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81执385号申请执行人王喜民,男,1957年9月27日出生,农民,现在黑龙江省讷河市。被执行人高丽涛,男,196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在黑龙江省讷河市。被执行人匡敏,男,196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在黑龙江省讷河市。关于申请执行人王喜民与被执行人高丽涛匡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讷民初19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讷河市人民法院(2017)黑0281执38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梅广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高同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