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4民初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正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徐友强、徐友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正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友强,徐友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4民初923号原告:正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4214870861Q。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桐乡路**号。法定代表人:吴剑波,正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诉讼委托代理人:田伟杰,正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瑞溪信用社主任。被告:徐友强,男,汉族,1972年8月26日出生,贵州省正安县人,住正安县,被告:徐友凤,女,汉族,1974年2月7日出生,贵州省正安县人,住正安县,原告正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徐友强、徐友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审理。原告正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正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40元,减半收取计820元,由原告正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 判 长 谭永国人民陪审员 薛贵英人民陪审员 张智涵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法官 助理 张皓月书 记 员 陈 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