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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02民初3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赵全与伊犁新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全,伊犁新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02民初3342号原告:赵全,住伊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光华,住伊宁市。被告:伊犁新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国珍。原告赵全与被告伊犁新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赵全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全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全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0元,由原告赵全负担。审判员 荆 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任千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