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8执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冯拴辉、王自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拴辉,王自强,耿丽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28执301号申请执行人:冯拴辉,男,197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大学文化,现住宁晋县。被执行人:王自强,男,1979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现住宁晋县。被执行人:耿丽娜,女,197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现住宁晋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拴辉与被执行人王自强、耿丽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冯拴辉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交延期执行申请书,要求延期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裁定如下:中止(2016)冀0528民初150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玉平执行员 沈朝儒执行员 李 晓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