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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8执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冯拴辉、王自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拴辉,王自强,耿丽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28执301号申请执行人:冯拴辉,男,197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大学文化,现住宁晋县。被执行人:王自强,男,1979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现住宁晋县。被执行人:耿丽娜,女,197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现住宁晋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拴辉与被执行人王自强、耿丽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冯拴辉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交延期执行申请书,要求延期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裁定如下:中止(2016)冀0528民初150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玉平执行员  沈朝儒执行员  李 晓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