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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26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季俊生与甘江镇人民政府、夹江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刑事自诉案件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夹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俊生,夹江县甘江镇人民政府,夹江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案由

渎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26刑初88号自诉人:季俊生,男,住四川省成都市光华村。被告人:夹江县甘江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夹江县甘江镇中正街。被告人:夹江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所地:四川省夹江县漹城镇建设中路**号。自诉人季俊生以被告人夹江县甘江镇人民政府、夹江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失职渎职,出具和使用假证明侵犯其代位继承权为由,向本院提起控诉。请求:一、请求立案前(诉前)特邀调解;二、如果被告不接受调解,请求依法追究被告失职渎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但从轻处理;三、请求被告依法对我赔偿(请求被告甘江政府:1、在当地公告季合顺夫妇不止季选星一个子女而是六个子女,其他五个子女及其子孙不是野种!2、赔偿侮辱我人格尊严和我为平反昭雪而耗费的巨大人力物力精力损失两万元,多少全凭其自愿。请求被告住建局:1、依据《宪法》41条,《物权法》21条,《民法通则》121条,《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37条、《房屋登记办法》第92条,和《立法法》第八十八条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赔偿我150平米房产含一个铺面,具体可协商;依《物权法》21条“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2、赔偿我为纠正其错误而耗费的巨大人力物力精力损失五万元,多少全凭其自愿;如果被告基本满足我的民事诉求,我即撤销对被告的刑事自诉:我只希望父母官吸取教训依法行政造福老家人)。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自诉人季俊生在自诉状中自诉请求及事实和理由的表述,自诉人季俊生是要求追究被告人夹江县甘江镇人民政府、夹江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玩忽职守罪的刑事责任,该罪名系刑法分则第九章渎职罪中的具体罪名,渎职罪的犯罪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单位不是渎职罪类案件的犯罪主体。渎职罪不属于刑事自诉案件的受理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一)不属于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的;……”的规定,自诉人季俊生控诉被告人夹江县甘江镇人民政府、夹江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的犯罪行为明显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范围,依法应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自诉人季俊生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罗稜红审判员  吴金其审判员  张起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