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9执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郭向东、左辉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向东,左辉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9执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向东。被执行人左辉胜。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向东与被执行人左辉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829民初47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左辉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左辉胜返还申请执行人郭向东借款374000元及利息27613.67元,并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现查明,被执行人左辉胜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本案已执行0元,尚有401613.67元未执行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829执3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海辉审判员 陈福文审判员 刘小凤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左丽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