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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02民初3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黄飞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有限公司许昌南关支行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有限公司许昌南关支行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2民初3359号原告:黄飞,男,汉族,1980年1月26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有限公司许昌南关支行,住所地:许昌市南关大街11号。负责人:李洪。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斌,男,汉族,1973年5月1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系被告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飞诉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有限公司许昌南关支行银行卡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飞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飞负担。审判员  佘萌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朱 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