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5民初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颜建生与陈永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建生,陈永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5民初757号原告:颜建生,现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陈永辉,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颜建生与被告陈永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永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颜建生撤诉。案件受理费3706元减半收取185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金燕人民陪审员 李淑杰人民陪审员 孙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董 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