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刑终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胡长凯、张树荣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长凯,张树荣,陈声金,全有仁,谢自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刑终239号原公诉机关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长凯,男,199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县人,初中文化,务工,住江西省上饶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9日被铅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铅山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张树荣(绰号“光头”),男,198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西省上饶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6日被上饶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5日被铅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铅山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陈声金(绰号“老的”),男,196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县人,文盲,务农,住江西省上饶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5日被铅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铅山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全有仁(绰号“三哥”),男,198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西省上饶县;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10月19日被铅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执行逮捕。2017年6月18日经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原审被告人谢自强(绰号“卫哥”),男,1981年8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县人,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住江西省上饶县;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10月18日被铅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执行逮捕,2017年6月17日经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审理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树荣、胡长凯、陈声金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原审被告人全有仁、谢自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17年6月13日作出(2017)赣1124刑初6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胡长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长凯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胡长凯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胡长凯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胡长凯撤回上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胡长凯撤回上诉。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2017)赣1124刑初6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享华审判员 邱艳红审判员 陈 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凌 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