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785民初2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徐先林与孙燕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先林,孙燕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5民初2322号原告:徐先林。委托诉讼代理:刘勇。被告:孙燕功。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先林与被告孙燕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燕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孙燕功的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先林撤回对被告孙燕功的起诉。审判员  刘兆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艺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