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02执1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许兴龙与北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北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兴龙,北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北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02执1314号申请执行人许兴龙,男,汉族,1965年1月出生,住湖北省丹江口市。被执行人北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人茅箭区北京中路如意小区1号路。被执行人北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檀溪路198-1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201号民事判决书及(2017)鄂0302执异5号执行裁定书,2016年9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许兴龙、李开清、郑守保、苏勇、徐用枝支付工资,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北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北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171385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 可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相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