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8刑终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孙强、缪某抢劫、抢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强,缪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刑终190号原公诉机关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强,绰号“枫子”,男,1997年7月9日出生于江西省吉水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吉水县。2016年7月26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吉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水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缪某,绰号“喵古”,男,1996年9月20日出生于江西省吉水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吉水县。2016年9月7日因涉嫌犯抢夺罪被吉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水县看守所。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吉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强犯抢劫罪、抢夺罪,原审被告人缪某犯抢夺罪一案,于二○一七年六月五日作出(2017)赣0822刑初62号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被告人缪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原审被告人孙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孙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强撤回上诉。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2017)赣0822刑初6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文君审判员  刘晓勇审判员  甘国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潘盈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