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03财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任伟与宋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任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403财保25号申请人任伟,女,1977年8月20日出生。被申请宋洋,女,1988年9月22日出生。申请人任伟与被申请人宋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递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宋洋名下邮政储蓄银行(账号6217991340018xxxx)中33,000.00元存款进行冻结。担保人刘雁明提供雪佛兰科鲁兹牌轿车(黑xx**号)为其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宋洋名下邮政储蓄银行(账号621799134001xxxx)中的33,000.00元存款。冻结期间自2017年7月4日起至2018年7月3日止。二、查封担保人刘雁明所有的雪佛兰科鲁兹牌轿车(黑XX**号)车籍。冻结期间自2017年7月4日起至2018年7月3日止。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查封期满,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 孙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法官助理 :白丽明书 记 员 :任淑青 百度搜索“”